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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條件:
1.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必須符合公允價值的增加或可預見的經濟利益變化等相關證據。
2.存貨的公允價值增加或可預見的經濟利益變化必須與之前確認的減值損失直接相關。
3.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存貨的可收回金額。
程序:
1.首先,進行存貨資產減值測試,評估存貨的可收回金額。如果存貨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需要確認存貨資產減值損失。
2.當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條件滿足時,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轉回:
a. 確定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這個金額應該是之前確認的存貨資產減值損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b. 在資產負債表中,將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從存貨的減值準備賬戶中扣除。
c. 在損益表中,將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計入其他收益或費用,以反映該損失的轉回。
3.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后,應重新評估存貨的可收回金額,并根據需要繼續(xù)確認或轉回減值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存貨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是基于可靠的證據和合理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策,并遵守相關的會計準則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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