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5月銷售額35萬元,尚未開具發(fā)票,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問題:我是一家生活服務公司的會計人員,我們公司2020年5月的銷售額為35萬元,尚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ān)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我們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答案: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ān)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若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5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8欄“免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9欄免稅項目“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對應欄次。
若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5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
適用免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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