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征收增值稅?
問題: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征收增值稅?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zhí)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fā)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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