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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購買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生產的酒用于公司年會、某酒廠把購買的酒用于公司年會。這四種情況到底啥時候增值稅應該視同銷售,啥時候該進項稅轉出呢?
先來看一下政策規(guī)定,再逐項進行對照: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政策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的政策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對照政策逐一對案例進行分析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購買的酒送給了客戶”這屬于視同銷售政策中的第八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這前兩種情況是視同銷售。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用于公司年會”,這屬于視同銷售政策中的第五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所以這也是視同銷售。
“某酒廠把購買的酒用于公司年會“這屬于進項稅轉出政策中的”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所以只有這種情況增值稅是進項稅轉出的。
當然這樣一個個去對照,好像也能對出來,但有的小伙伴對這個問題就是感覺很糊,一會兒自產的酒、一會兒外購的酒,又送客戶,又集體福利的。很多人以為會是一半對一半的結果,沒想到居然是三種情況視同銷售,一種進項稅轉出,多奇怪啊。
其實不奇怪,容易混,是因為你還沒完全搞清楚視同銷售和進項稅轉出的區(qū)別。接下來我們來說一個判斷的方法,兩步就能迎刃而解。
首先看,貨物是否經過了加工,加工過的貨物勿論用途都視同銷售。只要是經過了加工的貨物,不管是自己加工還是委托加工,貨物都發(fā)生了增值,這個時候無論是將貨物送給客戶,還是自己消費,都應該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其次看,如果未加工的外購貨物,看用于“對內”還是“對外”,對內就進項稅額轉出,對外就視同銷售。
沒有加工過的貨物,內外有別。對內就是指用于公司里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免征增值稅項目等,對外就是用于投資、分配、和贈送。
先看加工,再看內外,怎么樣,這樣是不是清楚了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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