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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針對以上政策內容,我們就以以問題的形式進行梳理~
一、不動產(chǎn)一次性抵扣內容
☆問: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選擇在4月稅款所屬期之后月份一次性抵扣嗎?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自行選擇任意稅款所屬期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4月1日后購入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二、不動產(chǎn)一次性抵扣報表填寫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一、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的納稅申報時,應將購入不動產(chǎn)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份數(shù),以及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
二、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chǎn)的扣稅憑證”的對應欄次。
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guī)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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