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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這些內容你應該知道

來源: 廈門市稅務局 編輯:那個人 2023/11/07 09:33:42  字體:

近期,A企業(yè)表示他們有一筆政府性獎勵遲遲沒到賬,原因竟是公司此前虛開發(fā)票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什么是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成為失信主體為什么會被限制獲得政府性資金支持?企業(yè)又該如何補救?

什么是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一、什么是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

(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zhí)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jiān)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提醒: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沒有份額或者數額限制的,只要存在虛開專票的違法事實,就會被列入失信主體。虛開的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各位老板們做生意開票、取票可千萬要注意,不動歪腦筋、不被別人騙。

二、失信主體面臨的聯合懲戒措施

納稅人如果被列入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根據《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 版)》確定的聯合懲戒措施如下: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六)向社會公示;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

(九)依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yè)管理;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依法依規(guī)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十五)從嚴審核企業(yè)債券發(fā)行、依法限制公司債券發(fā)行;

(十六)依法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十八)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fā)放;

(十九)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十)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

(二十二)對失信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yè)禁入;

(二十三)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yōu)資格;

(二十四)支持行業(yè)協會商會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yè)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

(二十五)強化外匯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認證行業(yè)執(zhí)業(yè);

(二十七)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二十八)其他。

懲戒的力度較大,可謂是一步錯,步步難行,依法誠信納稅才是坦蕩正途!

三、失信主體信息提前停止公布

往者不諫,來者可追。為了鼓勵企業(yè)采取積極的措施彌補此前的失信行為,我們也是有政策予以支持的!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

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zhí)崆巴V构际判畔ⅲ?/p>

(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

(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

(三)在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

雖然A企業(yè)已經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罰款,但因為失信信息還沒有達到六個月的最短公示期,所以稅務機關尚不能受理該公司提前停止公布的請求,A企業(yè)的政府性獎勵也可能因此泡湯,教訓不可謂不深!

依法誠信納稅,才是企業(yè)良性發(fā)展之道,切莫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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