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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符合哪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免征車輛購置稅?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fengjunyan 2020/11/23 10:53:22  字體:

近年來,綠色、環(huán)保、無污染的新能源汽車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那么,您知道嗎?新能源汽車除了這些優(yōu)點之外,還能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yōu)惠哦!

近期,從12366熱線收集了大家咨詢度較高的幾個問題,例如,符合什么條件能夠享受優(yōu)惠?需要提供哪些資料?接下來,我們就一一為您解答~

01我打算購買一輛新能源汽車,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呢?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fā)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xù)有效。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達到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yè))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jiān)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fā)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fā)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同時,為做好政策銜接,21號公告明確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xù)有效。

02我要去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規(guī)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時,除按上述規(guī)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根據不同的免稅、減稅情形,分別提供相關資料的原件、復印件:(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二)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準的相關文件。(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自用國產小汽車,提供海關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五)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fā)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03今年11月,我在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前購買的不具有免稅標識的新能源汽車,在該車型列入《目錄》后能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嗎?

答:不能辦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guī)定,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fā)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企業(yè)上傳機動車合格證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對企業(yè)上傳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稅務機關依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其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xù)。

04我是一家新能源汽車企業(yè),今年收到了去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無需繳納。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第七條規(guī)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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