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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了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有什么免稅政策?
【解答】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yōu)惠的進口稅收政策,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mào)易企業(yè)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guī)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二、對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手續(xù);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手續(xù)。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xù)。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guī)定補辦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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