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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即將來臨,你為匯算清繳工作做了哪些的準備了呢?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匯算清繳吧!
匯算清繳
1.需要匯算清繳的4種情形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重新表述:
1.全年12個月僅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工作單位變化的,無論收入高低,均無需匯算清繳;
2.凡是需要補稅或退稅的,都需要匯算清繳!具體情形包括:
(1)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且有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包括年內更換工作單位的)
(2)綜合所得涉及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的;(包括自由職業(yè)者和其他情況)
(3)當年在社會醫(y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包括醫(y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yī)藥費用支出超過15000元的;
(4)非居民個人變成居民個人的;
(5)平時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匯算清繳補扣的(包括自由職業(yè)者和其他情況)
(6)年中新入職、退休、失業(yè)人員,即使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低于六萬元的,但被預扣預繳稅款的;(退稅)
(7)計算有誤需要納稅調整的(重復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任一項的,專項附加扣除計算錯誤的);
2.相關政策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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