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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正式施行,10月納稅申報期,按季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迎來印花稅法實施后首期申報。這些問題您可能需要關注!一起來看看吧~
1. 認定按季申報,當期沒有書立應稅憑證,是否需要進行印花稅申報?
答:需要!認定按季申報印花稅的企業(yè),若當期沒有書立應稅憑證,也應進行印花稅零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未認定按期申報的企業(yè),如書立應稅憑證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次申報印花稅,未書立應稅憑證的無需申報印花稅。
2. 辦理按期申報印花稅,為什么稅源采集時只能采集一個稅目,別的稅目增加不了?
答:印花稅按期申報認定具體到稅目,所以在按期采集稅源時,未做認定的稅目無法在申報期限類型按期申報中選擇,這個時候可以選擇按次申報。如果想要在按期申報中增加稅目,需與主管稅務機關聯(lián)系進行相關稅目認定。
3. 應稅憑證書立時未明確金額,需要申報印花稅嗎?
答:需要!應稅合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
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shù)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jù)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chǎn)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4. 應稅合同簽訂后未履行,可以辦理退稅嗎?
答:不能!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5. 合同數(shù)量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嗎?
答:可以!合同數(shù)量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舉例說明:
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財產(chǎn)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chǎn)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萬元×1‰=100萬元
6. 如果應稅憑證涉及多個當事人,怎么征收印花稅?
答: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應稅憑證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jù)。
7.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yōu)惠,如何辦理?
答: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yōu)惠辦理方式,與現(xiàn)行規(guī)定一致,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保U霞{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明確納稅人應當對印花稅優(yōu)惠事項留存?zhèn)洳橘Y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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