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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為了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jīng)驗,允許外國投資者根據(jù)中國有關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guī)及本規(guī)定,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所謂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這幾個條件。首先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jīng)濟實力,申請前1年該投資者的資產(chǎn)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yè),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千萬美元,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jīng)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yè),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千萬美元;其次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jīng)濟實力,申請前1年該投資者的資產(chǎn)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最后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yè)或經(jīng)濟組織如果國投資者為2個以上的,則其中應至少有1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前面有關資信與經(jīng)濟實力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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