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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表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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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表決稿)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授權,統(tǒng)籌考慮我市環(huán)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xiàn)狀和經濟社會生態(tài)發(fā)展目標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一、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二、北京市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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