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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吃瓜少女 2019/08/05 09:52:45 字體: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進入到預習階段,考生看書做題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知識點進行復習。隨著時間變長,記憶也會逐漸弱化,多次重復學習,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核心知識點,2020年考試教材及大綱暫未公布,請考生們參考復習。

1. 基本規(guī)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注意】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托兒補助費;(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4)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

2. 特殊規(guī)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超過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shù)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2)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

①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②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③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4)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

繳費①業(yè)和事業(yè)單位根據(jù)規(guī)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yè)年金或職業(yè)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
②個人根據(jù)規(guī)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提示】以上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運營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領取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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