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 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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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理解經(jīng)濟法基礎“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快的具體行政行為”?
答: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對這個案件作出最后的裁決,而不用再去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說的“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
①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②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有學員可能會問:“不用再去提起行政訴訟,可①怎么又說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呢?”
大家要這樣理解:對于第①點,如果是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屬于行政機關最終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則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第①點的關鍵是這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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