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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初級會計實務》: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之個人所得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20 10:32:0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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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guī)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F行稅法規(guī)定,對于股權轉讓,營業(yè)稅及附加目前暫免征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2500000×0.0005=1250元,應繳交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guī)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guī)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fā)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xù)。”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ㄈ讉€特殊的政策規(guī)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guī)定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fā),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yè)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60號)規(guī)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yè)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fā)[2000]60號文規(guī)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yè)改制時將企業(yè)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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