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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教材,整理的初級會計職稱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和受理——選擇復議和必經復議
【注意1】必經復議的情況下,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起訴。(緊急情況下不受該期限限制)
【注意4】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5】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注意6】法院接到起訴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和判決
(1)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新增】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合議庭
(3)回避制度
(4)審理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當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
參照:其他
(5)一審判決: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6)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注意】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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