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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4/20 11:41:34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進入最后的沖刺階段,大家復習進度怎樣呢?對于某些知識點、練習題,你是不是有些疑惑?為幫助更多初級職稱學員高效備考,網校特從“答疑板”中提取學員普遍關注的知識點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問:一審裁定和一審判決的區(qū)別

  答: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陬^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推薦閱讀: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第一章匯總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jnjuyue.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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