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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要復習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中股息紅利所得及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股權轉讓所得
1.上市公司股票
①非限售股
個人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限售股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非上市公司股權
交易行為 | 具體形式 | 納稅義務 | |
轉讓 | 出售、公司回購、司法強制過戶、抵償債務、對外投資等 | 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納稅 | |
終止投資 | 各種名目的回收款項 | 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納稅 | |
回收轉讓股權 | 轉讓合同履行完畢 | 股權已作變更、收入已實現(xiàn)時 | 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納稅 |
轉讓行為結束,雙方當事人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 | 視為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前次轉讓征收的稅款不予退回 | ||
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 | 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轉讓合同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 | 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二、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chǎn)
1.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jù),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不征。
2.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暫緩征收。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征。
3.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
1.非限售股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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