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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說起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真是頭疼,法規(guī)法條那么多,含數字類的也超多,5個工作日、1個月、半年...哎呀不說了不說了腦仁疼!說著說著就混了,哪兒跟哪兒啊~
別慌,小編給大家歸納整理好啦!每個日期都有哪些條例,專項突擊,考前多看兩眼: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7)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yè)保險業(yè)務的經辦機構備案。
(3)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資源稅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6)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fā)稅款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星期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5)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
(6)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發(fā)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
(8)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9)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月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10)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企業(yè)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yè)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guī)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xù)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6)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7)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公示催告的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
(1)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紙質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6)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xù)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7)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工傷保險中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失業(yè)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包括:失業(yè)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yè)保險費滿1年。
(8)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9)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10)對由于海關誤征,多繳納稅款的;海關核準免驗的進口貨物在完稅后,發(fā)現(xiàn)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納稅人可以從繳納稅款之日起的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
(11)進出口貨物完稅后,如發(fā)現(xiàn)少征或漏征稅款,海關有權在1年內予以補征。
(1)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1)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5)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6)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
(7)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fā)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8)因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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