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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5月13-16日,目前進入了瘋狂備考的階段。網校特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有關納稅擔保,立刻練起來!
1.擔保方式
保證(人保)、抵押、質押(物保)
2.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其他。
3.納稅擔保的范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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