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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訴訟與仲裁對比
仲裁 | 民事訴訟 | ||
適用 | 合同關系、財產(chǎn)關系 | 財產(chǎn)關系、人身關系 | |
審判(仲裁)制度 | 一裁終局 | 兩審終審 | |
合議(仲裁)庭組成 | 1名或3名 | 3名以上單數(shù) | |
級別管轄 | × | √ | |
地域管轄 | × | 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協(xié)議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 | |
時效 | 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
申請 | 前提 | 雙方必須在事前或事后達成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 | 可以直接提出 |
形式 | 書面 | 一般書面,特殊情況可以口頭提出 | |
收費 | √ | √ | |
開庭 | √ | √ | |
公開 | × | √ | |
回避制度 | √ | √ | |
和解 | √ | √ | |
調解 | 可以 | 一般可以調解 “離婚案件”應當調解 “非訴案件”“身份確認案件”不得調解 | |
法律文件生效 | 裁決:作出 調解書:簽收 | 一審:送達15日未上訴 二審為終審判決 | |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 | 判決、裁定:一審法院或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 其他: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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