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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 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 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原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
【案例】甲市A縣國稅局認定XYZ公司逃避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款5萬元,責令其補交稅款及滯納金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XYZ公司認為處罰過重,則其可以向甲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其中:XYZ公司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A縣國稅局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甲市國稅局為被申請人的“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關”
(二)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2項)
【注意】能夠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事項僅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理解】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議。
2.稅務行政復議程序類型
(1)必經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記憶提示】“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稅款征收方式+滯納金
【注意】申請人按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交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選擇復議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復議機關
【注意】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四)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作出決定的時間
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
2.決定種類
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⑵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⑶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點)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注意】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3.生效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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