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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初級《個人理財》每日一練: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09.1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某某 2020/09/11 10:00:24 字體:

生命太短,沒時間留給遺憾!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您提供銀行初級考試每日一練免費練習,希望對您備考銀行初級有幫助!以下是銀行初級考試《個人理財》每日一練,快來練習吧~

單選題

甲和乙訂立合同,規(guī)定甲應于2011年2月5日交貨,乙應于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確鑿證據(jù)表明乙無力付款,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依據(jù)合同法的原理,表述正確的是(?。?/p>

A、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B、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付部分貨物 

D、甲應按合同約定交貨,但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查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甲有確鑿證據(jù)表明乙無力付款,所以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相應的擔保。參見教材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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